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有多个罪行的犯人,根据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再按照一定的法律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因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罪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此,犯数罪的人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
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
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
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
犯罪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况
数罪并罚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总刑期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执行方法包括: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