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有点类似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同样,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其次是人员组成的区别。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业主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可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略有不同。
第三是成立流程上的区别。
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有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另一个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而选举业委会就比较复杂了,需要经过书面申请,成立筹备组,随后需要陆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人数和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委会选举办法等等。
第四个区别也是最大的区别就是职权的区别。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事项只有业主大会才有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当然,各地会根据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其他应当由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样,各地也可能在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委会的职权,但一个原则不会变,那就是只要属于业主共有或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都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而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性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宜。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