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近似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与特定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识别为商标的标志。
综上所述,这些标志因其性质或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需要使用这些名称或标志,建议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授权,以确保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