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结算原则
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计算方法
月工资通常除以21.75天(或21.92天)来计算日工资,然后乘以实际出勤天数得出应付工资。
若劳动者因故未能出勤,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工资÷21.75×出勤天数。
结算流程
用人单位编制“工资结算表”,包含应付工资、代扣款项、实发金额等部分。
工资结算表一般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由劳动工资部门存查,一份发给职工作为工资条,一份用于工资发放。
特殊情况
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争议解决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要求支付工资。
以上是工资结算的基本流程和原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