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 头颈部受伤,如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头皮血肿、裂开,或头部受到冲击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疤或色素改变。
2. 眼睛遭受打击,虽未导致视力下降或失明,但对外观有明显影响。
3. 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4. 导致以下情形之一者: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或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此类伤害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划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建议:
在实际案例中,是否构成轻伤需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
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轻伤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过失致人轻伤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