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的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如下:
正常生育
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从生育次月起申请。
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剖宫产
符合剖宫产指征的,生育津贴在正常生育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流产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申请期限
顺产:生育后的90天内申请。
剖腹产:生育后的105天内申请。
难产或多胞胎: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天。
建议:
建议在生育后尽快整理相关材料,确保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完成生育津贴的申请,以便及时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