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正常工作时可获得的报酬。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如果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 如果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 如果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者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如果工伤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
工伤职工应确保与所在单位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工资发放情况。
如果所在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