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仲裁: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出现纠纷首先通过仲裁解决,那么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案件在提起诉讼前,通常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争议,如追索劳动报酬等,仲裁庭还可以裁决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