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涵盖了以下几项:
医疗费: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或者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或者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每月按一定比例领取的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适用于5-10级伤残,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这些费用。
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