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证据是指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等。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证人证言: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被害人陈述:
案件的被害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可能会根据案件性质和证据规则有所不同。例如,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可能还会涉及到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