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该标准将伤残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适用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等级越高表示劳动能力受损程度越低。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具体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适用于非工伤情况下的劳动能力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人身损害三期鉴定标准》:
用于评定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这些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伤残鉴定,包括人身损害、工伤、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