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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迟延承诺

时间: 2025-01-11 04:58:14

迟延承诺,也称为承诺迟延或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了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那么该承诺通常被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承诺期限: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

超出期限:

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承诺不发生效力,并视为新要约。

非承诺期限: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不可抗力: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由于不可抗力(如邮政传递迟延)等原因导致承诺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有效。

及时通知:

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迟延的承诺不生效力。

默认有效: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延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迟延承诺的处理依赖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应当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并在承诺的发送和接收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及时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