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在刑法学中,又称结果的推迟发生,是指 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并没有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最终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造成结果:
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误以为该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实际上第一个行为并未造成死亡结果。
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
在第一个行为未导致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第二个行为导致预期结果:
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了预期结果的发生,而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实现了其犯罪目的。
这种故意形态与“事后故意”相对称,后者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后,才产生犯罪意图,并在后续行为中实现该意图。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事前故意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行为未遂,第二行为过失致人死亡:
第一行为(如勒颈部、捂口鼻)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如将“尸体”缚重扔入河中)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行为具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整体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并将支配该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从而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
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综上所述,“事前故意”之所以被称为“事前”,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并未预见到最终结果,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最终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