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通常在以下情况下是不能调整的:
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2.1.1条,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工程量未发生大幅变化
如果工程量未发生大幅变化,即便认定为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也不能调整综合单价。但如果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如15%),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单价。
情势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出现情势变更,综合单价是可以调整的。情势变更通常指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与计价规范规定不符,那么可能需要按照计价规范来处理。
法律或规范限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在结算时对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及总价进行调整,则可能会违反招标投标法而无效。
综上所述,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情况以及是否出现情势变更等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