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中,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是由多个因素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确保了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没有具体明确裁判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确保公民权益不因法律缺位而受损。这一原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和权利救济的最终保障,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基本要求的体现。
社会责任和公民权益保护
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代表,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职责。拒绝裁判可能会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甚至可能助长不公正和不合法的行为。因此,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公民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服务。
纠纷解决模式的演变
从平和模式、私力救济模式到公力救济模式的演变,反映了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认识的深化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公力救济模式强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拒绝裁判原则正是这一模式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中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是由证据裁判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社会责任和公民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模式的演变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