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软件违反了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违反的内容和处罚如下:
《刑法》第225条 :制作、传播网络游戏外挂若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外挂属于非法出版物;
制作传播外挂违反国家规定;
制作传播外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并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外挂软件的制作、传播和使用,在违反《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