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 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借款人将其对存单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贷款机构,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金额、到期日和支付义务,因此被视为理想的质押物。
存单质押的主要特点包括:
质押物:
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物。部分银行也接受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利用存单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各种资金需求。
权利转移:
借款人将存单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贷款机构,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到期前,借款人不能随意处置该存单。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据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存单质押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存单质押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有助于借款人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也为贷款机构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存单质押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