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得扣押:
1.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2.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且必须进行鉴定,即使属于上述不得扣押的情形,也可以依法扣押,并在鉴定结束后立即解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