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微信群里组织以抢微信红包进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庄家”“发包手”“拉手”“群托”各司其职,还有专门的财务提供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记者16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宣判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多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法官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为赌博提供便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人员成立网络赌博团伙,该团伙在网络上招揽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以抢微信红包进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为了逃避打击,微信群不定期进行更换。该团伙分工明确,“拉手”负责拉赌客进微信群进行赌博,“庄家”负责坐庄抢红包与其余赌客进行“斗牛”赌博,“发包手”负责在微信群内根据每局参赌人数发对应数量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群托”负责在群内烘托气氛、带动赌客进行下注,财务负责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收取赌资、为赌客上下分、统计输赢等工作。该团伙为了便于统计和抽水,使用境外“风云”软件对参赌人员每局输赢情况进行统计并自动扣除抽成。抽成规则为每个赌客每局抽取人民币2元以及每局赌客所赢钱款的4.5%。
2022年下半年,李某招募赵某为该网络赌博团伙的财务,负责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取赌客的赌资进行充值和下分,每天报酬8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赵某先后提供其本人及其他人名下多张银行卡以及多人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赌资和下分。李某招募高某等人为该网络赌博团伙的“发包手”负责发群红包,每天报酬600元。2023年2月底,罗某明知该团伙实施网络赌博仍担任“庄家”,偶尔充当“群托”,以所抢得红包金额为报酬,共当庄参与抢红包42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长沙市中院经二审认为,赵某、高某、罗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赵某属情节严重,均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赵某减轻处罚,对高某、罗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退赃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以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