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南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南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购)、科学布局、盘活优先、管理闭环和稳慎推进的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与建设等关键事宜进行统筹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确定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实施主体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并按管理权限做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上级政策性资金申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程序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配合相关部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土地支持政策,同时负责配售项目土地划拨成本评估核定。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住房登记情况的查询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的限制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数据支持和各类人才认定。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管理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二章 筹建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编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筹建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实施。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筹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要素,合理安排区位布局。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流拍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两种筹集方式。
采取新建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在划拨用地上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住房、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等),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采取新建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
采取收购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包括:
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可建设居住用途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配售型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报项目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包含项目区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研、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权属和规划等相关资料,明确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项目认定申请材料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符合要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认定书》办理项目规划、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实施主体需提供购房意向登记统计表。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存量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房地产发展趋势等因素,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流程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流程相同,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部分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筹建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解决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群体。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的单身人员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每个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城镇户籍6个月以上,或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连续缴纳城镇居民或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申请市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在市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已拆迁尚未安置的申请人视为已有自有住房。各县(市)参照执行;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主城区所辖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等特定工薪群体,可在主城区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参照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十七条 享受南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技师不受户籍、养老保险缴纳时限或工作时限限制。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线上通过保障性住房APP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线下通过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须建设手续齐备且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满足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
(五)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六)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市户籍家庭;
(七)享受南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及技师;
(八)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一年以上);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成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回购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
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以项目实施主体发布公告内容为准。项目配售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轮候规则、退出事项、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配售方案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对社会公布并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摇号申请人要充分了解房价、区位、户型、面积等信息,摇中后自愿与实施主体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协议等,并缴纳购房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进行选房的取消其选房资格:
(一)公开摇号后未按规定选定房源;
(二)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购房协议;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协议被解除。
第二十四条 项目配售3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在交房时必须具备相关验收手续,配合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成本不摊入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达到配售条件前,需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在核定均价基础上实行“一房一价”。其中,土地划拨成本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估核定,建安成本及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评估核定。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应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购情形:
(一)购房人在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
(二)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除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外,仍在南阳市主城区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三十条 购房人符合回购情形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回购时水、电、气等费用应已结清。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购房人所购房屋当前处于贷款存续、抵押存续期间而被回购的,由运营公司用回购资金直接冲抵剩余贷款本息(含罚息)。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交付使用年限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入折旧)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前,原持有人须恢复住房原状。若购房人对房屋自行装修后不影响使用,并经实施主体验收合格,可保持现状。购房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破坏部分损失及维修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在限期内腾退。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若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腾退,运营公司(或产权单位)可通过诉讼等方式,收取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三十四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离婚析产,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原房屋性质不变,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划拨土地后,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用于开发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属划拨土地的,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的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土地房产资源,多渠道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实施主体提供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受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的,由运营公司回购,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发生骗购行为的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档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施主体或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配售和封闭管理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辛灵飒 初审:陈丹丹 终审:王笑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