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以下是遗嘱界定的要点:
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基于单方面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遗嘱能力: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理,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
法定形式:
遗嘱通常要求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录音形式,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人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
有效条件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或欺骗。
遗嘱人对所处分的财产具有处分权。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见证人要求:
在香港等地区,遗嘱的订立需要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效力认定涉及遗嘱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财产处分权、内容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遗嘱的设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维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