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方式,具体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通过多轮沟通和协商,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和合同条款。在谈判过程中,采购方可以就技术规格、价格、交货期等关键条款与供应商进行深入讨论。竞争性谈判通常比招标等采购方式更为高效,可以缩短准备期和采购周期。
多方参与:
竞争性谈判涉及多个供应商参与竞标过程。这些供应商在采购方发布的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交他们的建议和提案。
谈判和沟通:
与传统的招标过程相比,竞争性谈判更加注重供应商和采购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双方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讨论,以达成最有利的合同条件。
灵活性:
竞争性谈判允许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并且采购方可以根据谈判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
高效性:
由于竞争性谈判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因此可以缩短准备期和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适用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特别适用于技术复杂、需求特殊或紧急采购的情况,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和合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