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拘束力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该裁决,以维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该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裁决书。
执行力
具有执行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限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执行力使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
对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效力
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辅助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时,也要承受该仲裁裁决的后果,与接受其辅助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公平分担仲裁裁决所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自仲裁书作出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裁决书中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终局裁决
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事项不服的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撤销的情况
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劳动仲裁效力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