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丈夫为养家外出务工,不幸身亡。
妻子独自扛起家庭重担,照顾患病孩子,却因赔偿金分配问题被婆婆告上法庭。
近期,四川资中一桩“婆媳因工亡赔偿金对簿公堂”的民事纠纷引发舆论关注。
130万元赔偿金,儿媳给出14万元,却被婆婆认为“太少了”。
一方要养老,一方要救子,情与法如何兼顾?法院的调解结果令人深思。

案情回顾:
一、顶梁柱倒下,家庭陷入困境
王某是四川资中人,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上有年迈母亲,下有年幼儿子。
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023年,他只身前往新疆务工。谁料,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让他永远留在了异乡。
王某的妻子李某接到噩耗后立即赶往新疆,处理后事,并与王某的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
最终,单位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130万元工亡补偿金,款项由李某全权领取。
二、婆婆质疑分配不公,将儿媳告上法庭
李某回乡后,第一时间拿出14万元交给婆婆张某,表达心意。
张某原本沉默不语,直到得知总赔偿金额为130万元后,情绪突然激动,质问李某:“你凭什么只给我14万?你准备拿着这些钱改嫁吗?”
原来,张某生活困难,且王某还有一名患有残疾的妹妹,无力赡养母亲。
她担心李某以后再婚,赔偿金流入“外姓人”之手,而她晚年生活无人照料,于是以“分配不公”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划分赔偿款。

三、儿媳的无奈:孩子尿毒症,两天一次透析
面对婆婆的指控,李某委屈落泪。
她表示并非不顾婆婆,而是儿子身患尿毒症,每两天就要进行一次透析,未来换肾手术还需巨额开销。130万元看似不少,但在治疗费用面前不过杯水车薪。
李某说:“我不是不孝顺,只是真的顾不过来。我挤出14万给婆婆,是尽了最大可能。”
法院在调解中了解到,双方矛盾的根源并非金钱本身,而是对未来生活的焦虑与不安。
四、法官调解:情理结合,各让一步
法官综合考量双方处境后,并未直接裁定赔偿金分配比例,而是耐心调解:
- 对张某,法官详细介绍了当地的养老政策与社会保障,帮她缓解对晚年的担忧;
- 对李某,法官劝导她尽量兼顾婆婆生活,维系家庭情感;
-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再拿出9万元交给婆婆,张某共计获得23万元赔偿金。
这场婆媳纷争暂时画上句号,但留下的却是对家庭伦理、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的集体反思。

网友看法:
- “儿媳有困难,婆婆也不容易,一个家庭的悲剧,不该靠互相指责来解决。”
- “130万看似多,其实孩子的病足以花光,婆婆的要求太不顾现实了。”
- “儿媳改嫁不改嫁,那是她的自由,婆婆管得太宽了。”
法律解读:
一、《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继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若王某死亡时留下遗产,应在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平均分配。
但本案中的130万元赔偿金并非王某个人财产,而是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发放的抚恤金,属于特定性质的补偿款,不直接适用于遗产继承规则。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亡赔偿金的归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具体分配应根据家庭成员实际生活依赖关系、经济状况等合理决定。
法院调解时正是参考了上述规定,以“共同生活成员”与“供养需求”为出发点,采取调解方式平衡了双方权利。
三、《民法典》第1045条:赡养义务的双向性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而在现实中,若王某去世,作为其配偶的李某并无直接法律义务对婆婆进行赡养,但出于家庭伦理和孩子的关系,适当照顾属于道义责任。

呼吁:
- 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融合,理解与包容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 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其分配牵涉情感与现实,应以协商为主,依法为辅;
-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也可以温情化解家庭纠纷;
- 妥善处理亲情与财产的关系,是对故人的最好纪念;
- 家破人亡的悲剧已够沉重,剩下的人更应相互扶持,而非彼此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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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人物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来源:红星新闻202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