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管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相关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如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相关纠纷。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当法院发现自己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某一案件。
专门法院管辖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它们各自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以上是法院管辖的主要分类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