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客体单一性:
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
内容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五个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具体条款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则需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例如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特定情况下的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这些特点体现了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属性,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